一、案情简介
2014年4月30日,谢某与合肥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12月30日,该公司向谢某交付房屋,交房时发现铺设了大量的管道,严重的缩减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面积,故谢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
合肥某公司对案涉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且未告知谢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合肥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机构,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诚实守信,对所预售的房屋状况向购房人进行如实披露。谢某所购买的案涉房屋贯穿公共消防管道设施,对房屋的使用价值的不利影响明显。谢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合肥某公司也未以任何合理、必要的方式将该不利之处如实告知谢某,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其次,该公司在出售给谢某个人所有的商品房中铺设房屋公共设施,占用谢某所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没有足额交付符合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应当赔偿谢某因消防管道造成的面积损失。
四、其他判例
(2018)苏05民终10707号
观点:上诉人虽称系按照消防验收需要安装,但港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向王某、杨某履行过告知义务,在一审法院2018年3月7日勘察涉案房屋后,港某公司才将管道拆除,对于房屋的使用亦有一定影响。因港某公司违约造成王某、杨某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故港某公司对于二人主张的租金损失应当赔偿。一审法院参照涉案房屋同一幢相同地段的租金标准,结合王某、杨某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的期间,酌定租金损失为77787元,属于合理范围。
五、裁判规则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相关的规定,在订立合同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遇到那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导致购房者多支出的交易费用或者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部分。
裁判规则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90页
六、律师建议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尽量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并要求出卖人如实告知屋内状况,是否存在铺设公共管道并影响使用的情况,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对出卖房屋一方来说,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并将可能影响使用的情况进行提醒,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