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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东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危害公共安全案
作者:佚名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来源:成都中院2017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浏览:

一、基本案情

2017121日晚,被告人曾兴东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在G4202成都第二绕城高速路上被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曾兴东下车查看了事故状况后,在明知高速路上不得随意停放车辆的情况下,因担心交警前来处理事故时发现其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便返回其停放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从左至右第二车道所驾车辆上熄火离开。当日2130分,游某某驾驶越野车途径此路段时,因躲避不及与曾兴东停放在第二车道内的大货车尾部相撞,致乘车人刘某1、刘某2当场死亡,张某1、刘某3及游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越野车毁损。

二、裁判结果

简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兴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兴东及辩护人认为曾兴东的行为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违法停车的案例不在少数,多以治安处罚惩罚,就算构成犯罪多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违法停车情形较多,罪名定性较难,涉及到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且争议较大,违法停车的案例在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三种罪名的刑期幅度相差较大,故该案的定性是关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分析曾兴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的身份,其在高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行为存在的极大的危险性,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未开启警示灯并熄火离开的放任行为等因素,认定曾兴东主观为故意,客体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因此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对法院如何妥善处理违法停车的类似案件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四川高速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全国首例!违法停车致人死亡司机获刑十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该案的判决也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警示公众作为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担负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

四、专家点评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方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此,两级法院认定构成间接故意而非过失,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且符合现行规定和基本法理。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首先是驾驶没有反光标识的车辆,更严重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违背了其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案发时夜色昏暗,被告人将车辆停放于高速行驶的车道,这必然导致后来车辆处于极端危险状态,被告人对此应有清楚的认识,然而,其不但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危险防范措施,反而因逃避酒驾处罚的动机逃离现场,使危害后果不可避免地发生。综合以上两点因素,对被告人所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自无异议,两级法院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具有个别威慑的效果,更具有普遍的社会教育意义。广大驾驶人员应当从判决中得到启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变道、停放等恶习,以及如同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未依法进行现场处置的行为,不仅仅是交通违章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很可能构成犯罪、判处重刑。不要简单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受到处罚始因于酒驾,换一种情形,即使没有酒驾,只要没有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也很可能构成犯罪。以案为鉴,将有助于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维系安全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