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揪心,全国同心,社会齐心,人人有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已经全面展开。但还是有一些人和单位对政府决定采取的隔离观察、检查、停工停业等防控措施不理解、不配合、不落实。为此,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希望社会公众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做到人人有责,群防群治,不给社会添乱,不给疫战添堵,一起打赢这场疫情防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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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群众对疫情防控有没有法律义务?
答:普通群众对疫情防控当然有一定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单位均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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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普通群众
在这场疫情防治战中能做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因此,普通群众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佩戴口罩之外,必要时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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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依法可以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可对疑似病人采取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根据该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四十五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还可以有针对地采取一项或者多项防范性、保护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
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对湖北返乡人员、疑似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要求居家医学观察或者隔离观察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合法有据。现阶段的密切接触者在从湖北返回三门或密切接触新型肺炎可疑患者第1天起至第14天,应严格遵守居家医学观察的各项要求,配合管理小组的工作。
被要求居家医学观察或是隔离观察者,不论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及社会公众,务请配合并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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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
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活动;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该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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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吗?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死刑)。第二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社会大众,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非常时期所决定采取的防控等非常措施,请主动配合执行,以免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是传染病患者,或者是疑似传染病患者,或者是湖北返乡人员不仅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而且要及时报告,接受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佩戴口罩、减少外出走亲访友等防控措施,否则,您一不小心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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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上班,
会不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会不会影响工作报酬?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月28日的通知中亦明确: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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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性单位复工开业
应当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及其违法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和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措施,如延迟复工开业、延长来自疫区人员返回复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以及进行体温检查等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防控措施。
生产经营性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同时,结合上文提到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各生产经营性单位在疫情防控中承担着尤为重要的责任,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更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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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开业复工
导致生产任务不能完成,
是否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