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我所成功组织开展法律知
金融法大纲解释
2025热门法律问题解读
公司法大纲概述
房地产法大纲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
行政诉讼法简要解释
《民事诉讼法》简要解释
刑事普法小知识
交通事故最新法律赔偿规
侵犯《哪吒 2》影视作品
全国首例操纵 “网络水军
余华英拐卖儿童案:正义终
劳荣枝案:正义虽迟但到
我所律师参加全市律师工
热烈祝贺我所相成会律师
  金融法务 当前位置:百正律师事务所 >> 金融法务 >> 浏览文章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是否有效?利息如何计算?
作者:许俊俊律师,201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浏览:

裁判要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因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导致金融机构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

一、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 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相关案例

(一) 濮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益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9民初66号本院认为,关于华泰公司主张的1,800万元借款本息是否偿还以及合同效力问题。经查,华泰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自濮阳农商行贷款1,800万元,通过孙志国、濮阳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款至益利公司会计蒋晶晶、孙喜艳、郭晓楠账户计1,800万元,由益利公司实际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华泰公司支付利息至2019年3月,益利公司自认收到该款项,故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益利公司应依约向华泰公司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根据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华泰公司向益利公司履行出借义务的款项是从濮阳农商行贷款取得,贷款到期后,华泰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银行还贷1,800万元,于2018年1月6日、1月19日再次向濮阳农商行贷款共计4,500万元,并与益利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益利公司使用1,800万元并继续支付贷款利息,据此可以看出,双方在达成借款协议时的资金来源并非华泰公司自有资金,且华泰公司还贷后再次套取贷款,由益利公司使用并继续付息,双方对以华泰公司名义套取银行贷款,转由益利公司使用的主观故意明显,华泰公司2017年还贷行为亦不能改变款项性质。华泰公司认为自向濮阳农商行偿还贷款之日取得了款项的所有权,应当视为自有资金,民间借贷行为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双方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因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华泰公司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且由于益利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华泰公司从中并未牟取利差,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华泰公司请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有费,即华泰公司主张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8.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应予支持。益利公司辩称借贷合同无效,已付利息应当抵扣本金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丁伦、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2民初8103号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自认系通过向被告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经原告授权套取卡内金融机构资金作为借款,故本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48641.16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本院酌定对自2021年8月18日(原告提交起诉状之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

(三)张卉与任超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15民初47152号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借予被告的100,000元来源于“借呗”平台的贷款、30,000元来源于“微粒贷”平台的贷款,故上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而对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通过“花呗”透支支付的3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转账并无实际的交易,只是原、被告为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的虚假交易,故上述转账交易无效。综上,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无效。鉴于《还款计划》无效,那么合同中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约定亦无效。合同无效,以此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通谋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借贷,双方均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相当,本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160,000元。对于因向金融机构借款,原告所代付的利息14,420.47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被告已归还原告22,000元,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45,210.24元。

(四)任某某高利转贷罪 (2020)沪0109刑初360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以上海现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国旅")名义向中国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个人名义向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960万元,后将上述两笔贷款均借予韦某使用,并约定利息为15%。2013年7月,任某某又以现代国旅的名义向招商银行东方路支行申请贷款1,100万元,后仍借予韦某使用,但在其中扣除200万元偿还前述两笔贷款的利息及其他欠款。经审计,被告人任某某前述转贷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共计149万余元。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49万余元,并预缴了部分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高利转贷罪罪名成立。

 

三、总结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此取得的财产将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以牟取利息为目的,转贷数额较大,将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在出借款项时不能因为贪图高额利息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