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诉央视侵犯《甄嬛传》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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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黄洁 认为央视国际和华录公司擅播《甄嬛传》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乐视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央视国际和华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根据原告乐视起诉,2012年3月12日,热播电视剧《甄嬛传》的版权方出具授权书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了乐视。
2012年6月25日,乐视在网上购买了华录公司生产的华录HuaLu蓝光播放机一台,根据相关网络宣传,华录播放机是“唯一一家支持CNTV的蓝光播放机”,内置有央视国际运营的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并称用户连接互联网后可以通过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观看45万小时的影视内容。可随后,乐视委托代理人将华录播放机连接电视机和互联网,打开后便见到“媒体中心”页面,点击其中的“CNTV”栏目,打开“中国互联网电视”页面,在“高清剧场”频道内可以找到并在线播放《甄嬛传》。
乐视认为,二被告通过合作方式,未经授权而向用户提供《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