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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商标侵权案件时的处理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10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我国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采取了“双轨制”,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首先,当事人可进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种体制已被实践证明是合理、有效率的。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案的范围
  1.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
  2.商标违法使用案件。
  3.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案件。
  4.商标使用许可证违法案件。
  5.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这里所指的侵权人所在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等;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进行立案受理,但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例外: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②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③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损害纠纷进行审理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享有的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②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③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④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商标违法案件予以定性和处理。立案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确有困难的,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遵循逐级请示的原则向上级机关请示。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困难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自愿对强制措施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的,应依照《商标法》做出处理后,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假冒商标罪,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案受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做出的处理的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
  (一)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的管辖和范围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标案件的管辖和适用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
  (11)其他商标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的管辖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的第一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的第一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3)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4)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5)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7)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诉前临时禁令制度
  诉前临时禁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起诉开始前采取的有效保护措施。
  1.申请诉前临时禁令须具备三个条件
  (1)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或即将侵犯商标专用权;
  (3)法院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权利人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2.诉前临时禁令包括三种情况
  (1)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止侵犯商标权或即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降低侵权损害的程度,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对于处于准备阶段、尚未开始实施的侵权行为,通过人民法院的及时制止,可将侵权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诉讼前出现的特殊紧急情况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一定财物,以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③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3)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护措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