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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改撼三方利益 邮政法出台 专营范围仍待新规破解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7月16日 来源: 法制网 浏览:
  新法修改撼三方利益 邮政法出台 专营范围仍待新规破解
                                                              法制网特约撰稿 刘必华 

  整整7年。从2002年4月开始着手修改,到2009年4月出台,《邮政法》的这次修订,漫长而艰难。 

  在历经了12个修改版本之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4月24日终于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邮政法》制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并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但快递业最为关注的邮政专营范围仍未明确。 

  三方势力的七年博弈 

  这部法律的修订将重新确立快递业的游戏规则,并直接决定数千家民营快递企业的生死。有关草案修改的每一个消息,都牵动业界人士的心弦。 

  国内的快递业近年来飞速发展,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每年的增速高达30%。外资快递业巨头、中国邮政EMS和国内民营快递三方角逐的市场格局已然形成。 

  外资和民营快递扩张的历程,就是邮政所占市场份额的萎缩过程。 

  1987年以前,邮政部门在快递市场中的占有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 

  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快递业的审批权力出现分散,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都获得了审批权,批准了一些国有速递企业。民营企业当年正是挂靠在这些部委审批的速递公司下得以生存发展起来。1992年起,邮政的市场占有率跌到50%以下。 

  1995年6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国际速递。 

  这一规定使邮政EMS的国际业务元气大伤,外资速递巨头的业务则以每年40%左右的速度增长。 

  现在,国际四大快递巨头——美国的联邦快递(FedEx)、联合包裹公司(UPS)、德国邮政的子公司敦豪国际快递(DHL),以及荷兰天地快递集团(TNT)已经控制了中国国际快递市场80%的份额,并觊觎国内快递市场。

  邮政的日子却越来越难过。1998年,获利最丰的电信被从邮政系统剥离;1999年,国家又宣布逐年取消邮政补贴。2005年底,邮政储蓄也与邮政“分家”。快递成为邮政所有业务中惟一一只下“金蛋”的母鸡。 

  面对快递市场日益被蚕食的现状,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收复市场,成为邮政难以遏制的冲动。 

  2002年,国家邮政局下发“64号文”明确规定,500克以下信件为EMS的专营范围,其他物流企业不得涉足。 

  此规定意味着民营快递公司的死亡——这部分业务量占了民营快递生意的90%以上。民营快递公司群情激愤,要求修改现行《邮政法》,并得到外资快递的呼应,由此开始了《邮政法》的7年修订之旅。 

  7年间,几乎每一次修订稿的出台,都会引发快递业的强烈反应,并屡次出现各大快递老总聚首一堂、共同抵制草案的“盛况”。 

  在此过程中,民营快递公司甚至多次组团进京,奔走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各个部门,争取自身生存权。 

  博弈的结果是,邮政专营范围的规定被暂时搁置,但新法明确规定了快递业的准入门槛限制,将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并要求快递企业缴纳普遍服务基金等。 

  外资则成为新法颁布后的失意者。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给一直雄心勃勃在中国拓展市场的国际快递公司迎头一击。 

  联邦快递发表声明称,公司对最新颁布的《邮政法》感到失望。联邦快递中国方面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已经通过磋商渠道向全国人大表述了我们对此项法案的观点。” 

  两年前正式进军国内快递市场的联邦快递,曾在一年内4次降价,降幅总计超过70%,引发了国内快递市场一系列的震动。这也成为邮政法草案限制外资的导火索。 

  “以前修订的内容是针对民营快递企业,后来修订是针对国际快递企业。”原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李力谋说。 

  “生死条款”悬而未决 

  新《邮政法》长达7年的难产,关键就在于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争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快递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刘建新说:“这是决定民营快递企业生死存亡的条款。” 

  原来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在具体执行中,这一条款却存在很大争议,不少民营快递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都被邮政企业认为属于其专营范围。 

  在《邮政法》修订过程中,邮政专营范围从“信件单件重量500克以下”,到350克再到150克,重量标准成为争议核心。 

  2003年11月,《邮政法》修改稿第五稿提出,“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引发了四大国际快递和民营快递企业的一致抗议。 

  2004年,第六稿中,邮政专营范围缩小到350克以下,但将商务信函也纳入了专营范围,又遭到快递业的强烈反对。 

  2006年8月第八稿出台,将邮政专营范围再次调整为150克以下,仍遭反对。 

  “矛盾最集中的时候是在第七稿,草案曾经规定将350克以下的信件作为邮政企业专营,但在上海以报关单、空运单等商务单据为主要业务的快递企业不在少数,这相当于剥夺了同城快递公司中80%的市场份额。”前上海天天快递总裁、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管理顾问徐勇说。 

  即便在第八稿之后,邮政专营范围降到了150克,民营快递还是无法接受:“150克,相当于30页A4复印纸的重量,绝大部分商业信函的单件重量都在这个范围以内。这依然意味着目前经营的大部分业务将全部变成邮政专营。”   

  目前,许多同城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务信函等,信函重量多在50克以内。上海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和平曾专门做了一个统计,如果150克以内的信件都是邮政专营范围,同城非邮政快递将会丧失90%左右的业务,城际间的非邮政快递将丧失50%左右的业务。 

  而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非邮政企业已经是市场上绝对的主体力量。仅在上海,每天有十多万人在从事快递业务。其中邮政部门的快递人员只有1万人左右。即便将大部分业务划归邮政专营,邮政也接不起来。据刘和平预计,如果上海民营快递企业停工一天,整个外贸海关出口报单快递业务都可能陷入瘫痪。 

  徐勇建议,以“重量加资费”的方式划定邮政专营范围,150克以下的信件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同城快递信件价格不低于10元、异地快递信件价格不低于15元可由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 

  由于民营快递的群起强烈抗议,屡次成为论战“靶心”的专营权重量标准,并未在此次通过的《邮政法》中出现。《邮政法》第五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表述分别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以及“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这一表述,回避了之前各方争持不下的“邮政专营范围”的问题,法案得以顺利通过。而要害的专营范围问题,则留待“有关部门”在新《邮政法》出台后再行颁布具体方案。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表示,将尽快制定《邮政法》有关配套法规,包括《邮政企业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地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徐勇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邮政法》是一个原则法,配套法规是量化规定。对民营快递公司来说,后面的这两个规定才是要害。他打了个比方:“现在就好比一个人过了安检,但登机时还有些什么具体规定,上什么飞机,飞机上吃什么、喝什么,都还不知道。” 

  有消息称,国家邮政局此前已在酝酿《邮政企业专营条例》,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被初步确定为“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10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

  如果这一规定获得通过,民营快递公司的倒闭和员工的下岗失业恐怕将难以避免。 

  快递业加速洗牌 

  今后,国内的快递市场将不再是一个民营资本可以自由进出的领域。 

  根据新《邮政法》的要求,快递市场准入实行许可证制度。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要申请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徐勇告诉记者,国内现有1万多家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近百万,但达到上述要求的民营快递公司只有20%左右,也就是说,80%的民营快递不符合《邮政法》的注册条件,尤其是中西部的小快递公司。    刘建新则对此表示悲观:“通过行政法律手段维护国有邮政企业的利益,限制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发展,这始终是邮政法修改的出发点。” 

  多年来为民营快递的境遇奔走呼号的刘和平,在《邮政法》出台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他认为:“以后民营快递就是为邮政打工,这个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延伸阅读材料之:邮政专营制度解析 

  17世纪现代邮政业建立时,形形色色的特许专营权充斥于各行各业,国王通过出售特许专营权获得财政收入来支持其海外扩张,特许垄断企业则需要国王为其殖民和贸易事业提供庇护,双方结成了同盟。 

  在信息技术革命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冲击下,各国邮政专营范围不断缩小,方式也有所改变。1997年欧盟通过《邮政指令》,规定到2009年前每个成员国中应存在一家以上的邮政运营商。日本从2003年4日起,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邮政信函寄递业务,并宣布2007年实现邮政民营化。 

  国外大多以重量和资费双重标准来界定专营范围。根据欧盟的规定,欧盟15国从2003年1月1日起,将邮政专营的范围缩小到重量低于100克和价格低于一类邮资3倍的国内邮件的寄递。 

  有观点认为,即使政府认为有必要用专营权补贴普遍服务,也不必将专营权赋予一家国企,而可以通过招标由私人企业竞争多张特许牌照。 

  2006年,英国政府向DHL和TNT等13家物流企业发放长期邮政牌照,拥有350年历史的现代邮政鼻祖——皇家邮政从此失去垄断权。同时,政府每年向皇家邮政提供数亿英镑以补贴其普遍服务成本。 

   

  ◎延伸阅读材料之:新《邮政法》解读 

  一、确立邮政普遍服务制度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者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 

  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二、邮件的损失赔偿 

  平信一般不赔。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挂号信赔三倍资费。 

  第四十七条: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件赔偿:保价邮件按保价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自费三倍。 

  第四十七条: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三、霸王条款将失效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4/30/content_10848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