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司非法经营案[19]
公司因疫情影响想要留住新客户,在没有授权文件的情况下接单生产了某医用护理口罩的包装袋。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数额仅2万元,一旦对该公司负责人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停产,进而使近百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承办检察官在走访听取被害企业意见后,决定对涉案企业适用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让材料包装公司在设定的法益修复期限内完成刑事风险合规方案。
公司不仅在考察期内提交了以承揽业务和财务管理为重点的详实合规方案,还自愿成为了该知名上市企业的侵权线索义务举报员。经后续走访评估,承办检察官认为法益修复效果已达到。在征求知名上市企业意见后,对材料包装公司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 Y制管有限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
Y公司主要经营精密无缝钢管、高压油管制造、加工和销售。2016年1月至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被申报抵扣相关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一是从法益侵害角度考量,Y公司、唐某的行为虽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的相关法益,但是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时弥补了法益损失。二是从企业生存角度考量,经走访张家港市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了解到Y公司注册资本820万元,年均纳税200余万元,在职员工100余人,受疫情和司法办案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存在破产风险。三是从企业发展角度考量,办案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危废处理不合法等经营问题,督促其改进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合规体系,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020年1月14日,检察机关在充分评估办案影响的基础上向Y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参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利用三个月时间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邀请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2020年4月8日,Y公司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公司整改情况,并附全套刑事合规管理制度材料,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环保等部门,对Y公司整改及刑事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认为Y公司达到了刑事合规标准。
2020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代表参加。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企业和个人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生存状况,有利于复工复产和社会稳定,并对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促进企业刑事合规的创新做法予以认可。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不起诉处理决定予以公开宣告。
3. 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1]
2015年,某公司由于资金流紧张急需申请贷款,于是购买了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抵押物价值,向银行骗取贷款(续贷)人民币400余万元。由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不仅企业被刑事立案,涉案员工也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走访企业、银行,了解到企业经营困难,且涉案当事人是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如果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企业运营及融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
收到承诺书后,岱山县检察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议。近日,岱山县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4. 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22]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检察机关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L公司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 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5. 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6. 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深圳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深圳H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了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且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之后Y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
7. 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2013年以来,山东省新泰市J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组织的串通投标。李某某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导致新泰市涉及管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楼房建设等全市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由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带出的5起串通投标案件,涉及该市1家民营企业、2家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且该6家企业均为当地建筑业龙头企业,牵扯面大,社会关注度高。
2020年3月、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5起串通投标案件移送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于2020年5月召开公开听证会,对J公司等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了解到6家企业常年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1家企业年创税1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作出起诉决定,6家企业三年内将无法参加任何招投标工程,并被列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将对企业发展、劳动力就业和全市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2020年5月,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对6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净化建筑业招投标环境。检察机关还向6家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最后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在合规建设过程中,6家涉案企业缴纳171万余元行政罚款,并对公司监事会作出人事调整,完善公司重大法务风险防控机制。此后6家被不起诉企业积极扩大就业规模,安置就业人数2000余人,先后中标20余项重大民生工程,中标工程总造价20余亿元。
8. 某公司走私案[23]
某公司协助跨境电商采用“刷单”(如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订购境外货物)方式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深圳市检察院积极和海关缉私部门沟通,深入了解自贸区对跨境电商的管理,仔细研讨对物流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可行性。检察院经过约谈2家单位的深圳总公司,全面了解快递公司的行政架构、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等,同时还约谈企业管理层听取企业意见,尊重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自愿性,并且实地考察快递公司主管部门的营业点。2021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向2家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上述行为暴露企业在对加盟快递公司的管理约束、商品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等方面存在不足,企业合规体系需要完善……”,2家物流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进行整改。深圳市检察院将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公开听证相结合,邀请来自海关缉私局、邮电管理局、快递行业协会、海关保税物流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的5位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
9. 俞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俞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方式,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俞某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上缴违法所得。2020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充分评估办案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该公司是一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曾参与多项重点工程建设,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另外,俞某拥有9项发明专利技术,系该领域知名专家。
检察官遂督促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指导企业出具合规承诺书,并告知整改期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效果。随后,该公司委托专业法律团队及时制定递交《企业合规计划书》《企业发展计划书》,修订规章制度,加强警示教育、法治宣传,做好企业犯罪预防工作。整改期间,该公司积极开展研发和经营活动,新签多个国际水电项目。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公司运营恢复正常,新签了2000多万元订单。
[1] 高检发〔2016〕2号
[2] 高检发〔2017〕1号
[3] 高检发〔2017〕12号
[4] 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
[5] 发改外资[2018]1916号
[6]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01/t20190117_405684.shtml
[7]https://www.spp.gov.cn/spp/zxjy/qwfb/201901/t20190117_405695.shtml
[8]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8/8046/post_8046165.html#5162
[9]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8/8040/post_8040099.html#5161
[10]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74cc68a3-cc3d-4f59-b71d-57663a937a98
[11]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8/8205/post_8205559.html#5161
[12] https://xw.qq.com/cmsid/20210203A0996A00
[13] 泉落检发[2021]4号http://fj.sina.com.cn/news/b/2021-04-01/detail-ikmyaawa3336450.shtml
[14]http://www.legaldaily.com.cn/Finance_and_Economics/content/2020-09/23/content_8314597.html
[15]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355991
[16]辽检会字[2020]15号
[17]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4/t20210413_515526.shtml
[18]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第227页。
[19]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6/t20210621_521906.shtml
[20] http://sz.jsjc.gov.cn/tslm/dxal/202012/t20201216_1144695.shtml
[21]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Y1ODk1NQ==&mid=2651053360&idx=1&sn=43bdee5a6d2b0fa50f10e57978a9138e&chksm
[22] 以下四案例均出自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32.shtml
[23] 以下两案例均来自https://mp.weixin.qq.com/s/foCnalI9uTGUtuT9qDWlx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