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
喜报|热烈祝贺山东百正律
重磅!《民事诉讼法》新旧
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
我所张宁宁律师为临沂市
我所庄婕律师为山东沂蒙
我所王莹律师参加全省青
莒南县司法局领导来我所
同心筑梦想 共创新未来|
不忘初心路 同创新未来|
百正喜报|热烈祝贺我所党
我所律师参加临沂市律师
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
我所作为管理人的微山县
张兆伟会长来我所调研指
我所张彬主任、张宁宁律
吴谢宇案二审公开宣判
人社部正式通知:2023年一
  金融法务 当前位置:百正律师事务所 >> 金融法务 >> 浏览文章 
银行应谨慎审查卡的真实性
作者:佚名 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案情】
 
  2006年6月21日,陈某在甲银行申请开卡。从2011年1月14日晚8时58分开始至2011年1月15日0时,案涉借记卡共200002元在广东被转账、现支及消费。1月15日10时,陈某持案涉借记卡至公安机关报案称:因手机没电了,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等早上开机后,跳出十几条信息,说借记卡上的钱被转走或是现支了,上述操作并非其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公安机关告知陈某应到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归还存款200002元。法院判决,对于陈某的损失,甲银行应负40%的责任,陈某自身负60%的责任,甲银行应赔偿陈某储蓄存款80000.8元。
 
  【点评】
 
  储户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形成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借记卡取现、转账、消费操作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银行卡和密码,故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甲银行接受了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交易,并从陈某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对此甲银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借记卡转账、取现、消费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系甲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漏,故应认定陈某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甲银行已提供了银行卡资金变动短信提示服务,且在资金变动时及时提醒了陈某,但陈某未能作出及时反应造成损失扩大。故对于陈某的损失,甲银行应负40%的责任,陈某自身负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