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6月21日,陈某在甲银行申请开卡。从2011年1月14日晚8时58分开始至2011年1月15日0时,案涉借记卡共200002元在广东被转账、现支及消费。1月15日10时,陈某持案涉借记卡至公安机关报案称:因手机没电了,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等早上开机后,跳出十几条信息,说借记卡上的钱被转走或是现支了,上述操作并非其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公安机关告知陈某应到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归还存款200002元。法院判决,对于陈某的损失,甲银行应负40%的责任,陈某自身负60%的责任,甲银行应赔偿陈某储蓄存款80000.8元。
【点评】
储户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形成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借记卡取现、转账、消费操作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银行卡和密码,故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甲银行接受了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交易,并从陈某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对此甲银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借记卡转账、取现、消费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系甲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漏,故应认定陈某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甲银行已提供了银行卡资金变动短信提示服务,且在资金变动时及时提醒了陈某,但陈某未能作出及时反应造成损失扩大。故对于陈某的损失,甲银行应负40%的责任,陈某自身负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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