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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被盗刷5万余元银行拒赔 起诉获判全赔
作者:佚名 日期:2016年03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男子银行卡被盗刷5万余元银行拒赔 起诉获判全赔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储蓄卡遭异地盗刷
 
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6日,他的妻子拿他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北京取款,发现卡中余额仅剩100余元。打印交易明细查询,其账户于2014年8月4日分4次通过ATM机转出及取现共计5.48万元,4笔交易产生手续费共138.8元,造成账户损失5.49万余元。接到妻子通知后,他马上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经交行北京分行查询,他的储蓄卡于2014年8月4日产生的多笔不正常交易均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台ATM机上。
 
秦先生称,该卡一直由他及其妻子控制,未曾丢失及借他人使用,亦未委托他人在济南取款、转款。除他及其妻子知道该卡密码外,并未告知他人,很明显是遭到异地盗刷。
 
秦先生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理应赔偿其储蓄卡被异地盗刷的全部损失。
 
银行称储户泄露密码
 
交行北京分行答辩称,该行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并应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隐秘使用密码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即便当前举证不能,亦可待刑事案件侦破之后确定。银行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恢复审理。
 
银行还称,即便本案确系他人“异地盗刷”,但因该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密码是正确的,故非经秦先生告知或泄露密码,他人无法完成转账交易。因此,由于秦先生本人或其妻子、家人没有妥善保管该借记卡和密码所导致的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秦先生的卡是磁条卡,在济南被转账和取现时间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点多。西城警方依据作案时间、作案方式等特点,初步判断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尚在侦查中。因ATM机和周围监控设备的原因,从监控录像中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卡片的卡面信息,不能确定是真卡还是伪卡。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
 
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案的审理无须以该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对银行中止本案审理之申请,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
 
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