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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信托贷款项下的权利救济方案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9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银行在信托贷款项下的权利救济方案

文/宋伟林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银行因受监管政策和行内信贷制度的限制,往往借信托公司的通道满足授信客户的融资需求,受交易结构的影响,法律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当融资方出现授信风险时,银行作为资金方可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身的资金安全,成为各银行关注的焦点。本人拟从一则真实的案例,探讨银行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

【案情介绍】

A银行的授信客户B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因开发某地产项目需要资金2亿元,因受行业信贷政策的影响,A银行无法直接放贷给B公司。A银行联系C信托公司,由C信托公司发售单一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信托贷款方式放贷给B公司,单一信托计划由A银行认购。A银行是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人,即实际的资金方;C信托公司是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信托贷款的借款人;B公司是信托贷款的借款人。B公司用地产项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B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信托贷款发放后,由于房地产市场低迷,B公司资金趋紧,信托贷款出现逾期风险。A银行找到本所,提出以下需求:

1、若B公司信托贷款出现逾期,A银行是否有权起诉B公司,要求其提前清偿贷款,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

2、若A银行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一、信托贷款的交易结构
 


二、信托财产独立原则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的财产就转移为信托财产,从而成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财产,信托财产成为独立的财产。委托人仅享有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而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指令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

本案A银行已经将资金委托C信托公司管理,所以A银行就丧失了对资金的所有权,仅有C信托公司可以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因信托财产管理、处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三、A银行是否有权起诉B公司

C信托公司按照A银行的指令与B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从信托财产独立原则角度分析,签订贷款合同是C信托公司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的行为。A银行仅能通过C信托公司的处分行为分得信托受益权,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依据是其与C信托公司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而不能依据《信托贷款合同》要求B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即A银行不能依据其是贷款资金真实的出资方而向B公司主张权利。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同样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所以B公司出现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A银行无权直接向B公司主张权利。

四、A银行的救济措施

A银行作为真实的资金出资方,当信托贷款出现逾期违约风险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的资金安全?

首先,A银行与C信托公司之间签署了《资金信托合同》,双方成立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忠诚可靠,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当信托贷款出现逾期风险时,A银行可以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对C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的信任,要求C信托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信托资金的安全。C信托公司有义务使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其次,A银行通过C信托公司放款给B公司是为了规避监管政策和行内信贷制度的限制,C信托公司仅充当通道的角色,所以C信托公司维护信托资产损失的积极性较差,况且C信托公司已经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告知A银行,不承担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所以A银行必须"反客为主"、"主动出击"。

鉴于A银行不是《信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所以A银行向B公司及其担保主张权利,必须取得《信托贷款合同》债权人身份。A银行可以要求C信托公司回购信托计划,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债权全部转让给A银行,双方终止信托关系。A银行取得债权人地位后直接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积极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