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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坤律师产品责任纠纷案例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1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1日,原告从第一被告处购买了第二被告生产的解放牌平头柴油牵引车,车牌号为鲁QW7193。2012年11月9日,原告允许的驾驶员庄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上行1062.5公里处,因该车储气罐安装不可靠导致脱落,第三轴产生制动,导致车轮抱死,致使车上货物前移,造成车上乘车人苗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事故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为意外事故,经鉴定事故原因为该车辆的该车储气罐安装不可靠导致脱落,发生交通事故。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某销售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生产商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案事故系原告未按照产品用户使用说明书来使用造成的,而非汽车质量问题造成。本案涉诉车辆是经过国家工信部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并经过国家许可销售的。本案涉诉车辆在出厂时也经过检验、检测,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原告购买车辆后,已给车辆办理上牌等手续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我方在出售本案涉诉车辆时有发放的使用手册,该手册载明的车辆行驶超过8000公里时每行驶2000公里就应对车辆的制冷系统进行检查,本案涉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因为原告未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造成的。
孟凡坤律师主要的代理意见:
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此处财产损失,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产品责任纠纷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原则。本案中,原告从被告销售公司购得的被告生产厂生产的解放牌牵引车在行驶中,因储气罐安装不可靠导致脱落,第三轴产生制动,导致车轮抱死,致使车上货物前移,压在驾驶室上,造成该车上乘车人苗某某死亡和所载货物损失。虽然被告生产商未参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处理,但天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的鉴定,具有证据效力,且被告生产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涉案车辆不存在任何缺陷,涉案车辆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生产商和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 被告销售公司、被告生产厂商赔偿原告车上人员赔付款190000元,车上所载货物损失110000元,评估费3000元,公证费1890元,共计304890元。
  •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