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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及选任方式作重要改革 “阻碍律师办案”纳入监督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10月16日 来源:新华网 浏览: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及选任方式作重要改革 “阻碍律师办案”纳入监督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10月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

    方案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监督前、监督中的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方案要求,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方案还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和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要求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并建议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方案还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和此项改革相配套,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还发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

    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并与司法部达成了一致意见。

    意见确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省(区、市),并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