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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谈新《公司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11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一、新、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规定的对比:
 
1、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中,将原来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备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这就意味着公司成立的条件中,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不再是硬性的条件。相对来讲,公司成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有利于促成中小型企业的成立和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1. 在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删除原来第一款中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第二款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中删除原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修改,说明:放宽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也不再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也就是说,除某些特殊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
 
    4、删除原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 将原第三十条改为新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新《公司法》简化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登记的事项和登记文件。不再要求验资机构验资,只需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大大简化了申请登记的步骤,使公司登记变得非常简便。
 
二、总结
2014年薪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内容于3月1日起施行。从以上对比中不难看出,新修改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设立公司去工商局登记时,也不再需要提交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则没有改变。 
      
三、感想
 
1、新《公司法》是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法为中小投资者的创业创造了条件,激发了市场活力,新公司必将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同时也会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但改革是把双刃剑。
 
2、修改后的《公司法》考验着中国企业的诚信度。《新公司法》放开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一元钱开公司公司”得以实现。此项改革,对社会来说,虽能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让市场经济竞争充分,但必定会引起大量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的诞生。当务之急是建立与新《公司法》配套的交易安全保障机制,避免出现不诚信的商业行为来破坏市场秩序。
 
3、新公司法免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的规定,验资需求的缩水必定会导致会计行业的验资业务受到极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