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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该由谁拆除?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3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山东省内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该由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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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地上谁来拆违建?号称行政管理史上最大悬案,乡镇政府和国土部门这对CP在互相推诿相爱相杀的过程中,见证了一批又一批的违建拔地而起渐成气候;在刻苦钻研努力为对方寻找职责依据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形成行政执法领域内一道独具特色的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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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还是先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吧。

法律对于此种情况规定的还是比较明确——国土分局和乡镇政府都可以拆除。

先说说国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国土部门登记的地类是种粮食,你给我盖房?明显违反土地用途!国土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也就是“通过查地可以拆房”。

再说说乡镇政府。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在我这一亩三分地上,趁我不注意,擅自搞个房子出来,你当我是瞎的?必须拆之!违法建设不可能刨个坑就盖吧,肯定得先做地面硬化,那么拆除地上物的同时将硬化地面一并拆除,恢复原来土地用途也是应有之意,也就是“通过查房可以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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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一个好汉、三个帮。

拆除农用地上违法建设这么大的事,不拉上相关部门怎么行。

对此,我也很“贴心”的为主办部门叫来了几个能帮上忙的好兄弟。

第一个兄弟是规划部门。不论是国土分局还是乡镇政府,在查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工作环节就是向规划部门核实该地块的规划情况,所以这个兄弟是必不可少的,有点类似于西游记里的沙和尚,难道你要让唐僧自己挑着装备西天取经不成?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二个兄弟是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这一类兄弟有点类似于西游记里的孙悟空,可以七十二变,对于乡镇政府尤其重要,日常要搞好关系哟。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个兄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县官不如现管,要充分发挥父母官的属地管辖权。都经过高老庄了,怎么能不到二师兄家坐坐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可以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保护义务。

第四个兄弟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国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这个兄弟有点像西游记里的白龙马,平日不显山不露水,关键时刻现身能够救师徒于危难之中。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唠叨下,国土部门和乡镇政府千万别以为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只要达到“场光地净”就算履职充分了,在行刑衔接大行其道的当下,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还必须启动行政向刑事进行移送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占用耕地十亩以上,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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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完上述法律规定,两个部门纷纷释然了,谁也别争谁也别躲,两个部门都有职责,只是程序不同。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跟法院配合不错就国土主拆,有的乡镇力量强,就乡镇主拆,说白了都是两部门博弈的结果。但不管是谁来主干这个活,两部门都要对自己的职责做到心中有数,干活的别觉得自己吃亏,没干活的也不代表你不应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