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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纠纷中投资人能否参照《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占用利息
作者:佚名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案情简介

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巴中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与公司曾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并约定违约金为4000万元、2018年8月3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3500万元、《垫支垫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86万元。后乙公司出现违约因上述每份合同均单独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针对不同的合同义务,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7686万元。二审法院判决将约定的违约7686万元调减为2000万元后甲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焦点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的2000万违约金的是否足以弥补甲公司的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本案系投资合作纠纷,双方应当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共同进行案涉项目的合作开发,对于投资风险或资金占用的损失亦属合作双方能够预见的损失。投资合作与借款有所区别,投入资金系把投资人的资金置于市场配置中,以其投资的项目实现的投资利益作为收益。而借款的目的不仅要收回借款本金,还要以合法的利息作为收益,二者有本质不同,投资合作人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已足够覆盖投资资金占用利息,对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的判令并无不当。

五、律师建议

在房产开发合作过程中在应当审慎选择合作者注意考察提供合作者的资金资质信誉等问题同时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尽可能完善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保障其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