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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转刑”案件应严格依法依规(连续报道)
作者:本报记者 徐 隽 日期:2014年11月26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浏览:

  (2014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版样)

  11月18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关注法治进程中的问题”系列报道①刊发题为《“宜春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读者来信和记者调查《三问宜春: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社会反响强烈。

  记者就此案涉及的“民转刑”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但有些情况下,民事、刑事案件交叉在一起,甚至会出现案件被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又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鉴于实践中时常出现公安机关借打击经济犯罪之名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公安部多次就此问题发布通知。1989年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发布《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1995年又发布《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在这些文件中,公安部再三强调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5日 2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