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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企业复工遇到问题怎么办?《企业复工法律指引》说明白
作者:未知 日期:2020年02月18日 来源:临沂司法 浏览:


企业复工法律指引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给广大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和挑战,但也同时带来改革、升级、转型以谋发展的机遇。为帮助复工企业妥善防范及应对相关法律风险,本文就劳动关系处理、合同管理、银行贷款、诉讼仲裁事宜进行梳理并作出法律解析,为复工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以供各企业参考。

一、复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指引

 

(一)有关复工企业劳动用工问题

Q: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

解答:不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Q:2.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因此终止劳动合同?
A:

解答: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在职工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

3.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A:

解答: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可通过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复工重要性等劝导职工及时返回岗位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Q:4.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

解答:可以。

对于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阻碍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或执行职务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Q:

5.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A:

解答: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后即无效。
Q: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

解答:视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Q:

7.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A:

解答: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Q:

8.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A:

解答: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此外,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8号精神,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Q:

9.对于因履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A:

解答: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程序予以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有关工资支付问题

Q:

1.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A:

解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正常发放。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
Q:

2.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A:

解答:企业可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Q:

3.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所在地后根据政府政策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A: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Q:

4.春节假期延长及推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A:

解答:(1)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性质定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有关休息日的规定,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山东省内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依据如下:

1)关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资支付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性质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又不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职工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关于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依据:根据《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Q:

5.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A:

解答:无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Q:

6.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A:

解答:企业可协商工资待遇及支付。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为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减负的其他政策措施

1.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有以下几项措施帮助复工企业减负: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2.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就加大稳岗力度方面,山东省文件提出: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630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4)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3.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临沂市采取以下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处理劳动关系:

实施援企稳岗服务。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复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指引

(一)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疫情对诸多合同履行造成履行障碍,但并不是所有因此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可以疫情为由主张构成不可抗力。应明确受疫情影响何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1.因政府或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护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

须注意,适用不可抗力,要明确是受此次疫情或政府防护措施的直接影响,影响程度为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尚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根本履行的,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疫情只影响企业部分经营活动,或并非疫情原因导致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2.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未达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程度)时,结合合同性质及条款约定,可参照使用公平原则即情势变更制度处理。

情势变更的适用前提,主要有:

1)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之前;

2)合同履行赖以存在的基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

4)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须注意:为避免情势变更制度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法院慎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由此可见适用情势变更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查标准。

(二)合同履行应对方案之法律指引

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企业发展计划,梳理所持合同,明确合同条款的约定,厘清合同履行的实际程度或情况,判断己方及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以此制定不同处理方案,并注意及时收集、留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1.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合同仅发生逾期,合同相关方目的可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实现的,企业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相关履行期限予以顺延。 

2.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对于合同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明显导致不公平,但解除合同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时,企业可与合同相关方积极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例如施工合同可协商调整相关价格,延长开工期、竣工期等;供货合同可协商变更合同价格、交货期限、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等;房屋租赁合同可协商减免租金、延长租赁期限等。

3.判断对方履约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不安抗辩权)止损:如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失去履约能力的,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己方合同地位,明确己方是否存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存在先履行义务,符合条件下企业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合同。

须注意:

1)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满足:合同当事人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相负担债务,所负担债务存在对价关系;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且所要履行的债务届满清偿期;行使上述权利主张中止履行合同的企业,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致失去履约能力,否则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相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提出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除了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行使约定解除权)外,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下列情况,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受此次疫情或政府防疫措施影响导致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须注意要履行催告义务,并给迟延履行方合理期限);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须注意:

在解除权主张成立的情况下,一旦行使解除权,在到达相对方或者相对方了解时,产生合同关系解除的效力;

解除权主张不成立时往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应当谨慎行使解除权,避免不适当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三、复工企业银行贷款还款事宜法律指引

 

(一)疫情影响下企业银行贷款偿还应对措施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以及特定个人都可依据相应政策要求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延期、续贷等合理要求。

 

须注意:疫情防护行政措施采取之前,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企业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责任。

(二)疫情环境下企业相关的主要金融优惠政策

 

1.《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3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5条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3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4条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就金融支持方面,山东省文件提出: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 号)

第一条 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第二条 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普惠小微贷款综 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第三条 优化基本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 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行顾问服务,掌握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

四、复工企业诉讼仲裁事宜法律解析

 

(一)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诉讼权利的,则可以适用该条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需注意,《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此类期间均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变化。

(二)受疫情影响,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在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期的前后,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各地防疫形势,出台了地方性的延期复工政策,但是其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因此地方政府通知延期复工不影响上诉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诉期在124日至22日届满的案件均顺延至23日届满。

鉴于最高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确指示,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利,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互联网平台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提交上诉状。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该怎么办

  根据目前大多法院的公告,如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或申请对相应的诉讼环节予以延期。

(四)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的,如何应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中止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另外,根据本地两级法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受疫情影响仲裁程序有何调整

 

与诉讼相同,由于假期延长、疫情防控等原因,各仲裁机构针对近期立案、开庭案件也作了相应调整,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工作安排如下以供查阅: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020131日至27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四)的开庭、证据交换、合议等仲裁程序工作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案件承办秘书与仲裁员协商确定后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另行通知。自202023日起,当事人可以联系该案办案秘书或拨打0539-8772539”

(六)对于诉讼仲裁事宜,复工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

 

首先,建议企业全面评估本次疫情对自身涉及的诉讼、执行或仲裁案件的影响,落实现有案件的开庭、举证等时间节点,及时关注案件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发布的工作安排调整通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仲裁秘书,以便明确下一步工作。

其次,如出现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按原定时间进行诉讼、执行或仲裁程序的情况,应尽快按照法律法规或结合各仲裁机构不同仲裁规则的规定联系相应的法官或仲裁秘书申请延期,否则可能会遭受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如因疫情影响未能参加诉讼程序,导致案件经缺席审理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款的规定申请再审,需注意留存证据予以证明缺席确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造成的。

再次,如存在诉讼仲裁时效濒临届满但尚未进入立案程序的纠纷,建议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邮件、短信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