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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 须连带承担任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10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等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案情回放
甲公司先后向黄先生借款15万元。后甲公司向黄先生偿还1万元。不久,工商局吊销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但甲公司一直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年后,黄先生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甲公司向黄先生偿还欠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判决生效后,黄先生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阶段,甲公司向黄先生偿还了借款本金1.1万元。但由于甲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随后,黄先生向法院提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前不久法院裁定受理该申请,但因甲公司财务账簿、重要交易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财产状况,已构成无法清算,故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破产程序,同时裁定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赵先生与李先生均为甲公司股东,其中赵先生占有60%的股份,李先生占有40%的股份。故黄先生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先生、李先生向黄先生偿还甲公司拖欠黄先生的债务本金12.9万元及因延迟偿还前述债务本金产生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先生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和李先生针对甲公司对黄先生所负债务12.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财务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赵先生是甲公司的大股东,李先生是甲公司的小股东,该二人对于甲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具有保管的法定义务,而二人却弃之不理,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二人连带承担公司债务。(李庆远)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